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奖助管理,完善奖助政策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重庆科技大学学籍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原则:激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严格评审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为奖励并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10000元,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0%;二等奖7000元,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0%;三等奖4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符合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高年级研究生,根据其操行评定得分、上一学年度的平均学分成绩及科技创新奖励分进行综合排名,确定其学业奖学金的等级。
研究生操行评定得分、上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成绩及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励分可参照《重庆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计算。
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其他语种相应级别考试的二、三年级研究生,不得评选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获奖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延长修学年限或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含补修课程)。
(三)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四)奖学金评选提交材料时弄虚作假者。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六)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报到注册者。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机构设置,由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学生处负责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全面领导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学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组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或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一年级学业奖学金根据招生录取成绩排序直接评审。一志愿学生学业奖学金以一志愿人数为基数参照第五条比例单独评选,不足1人按1人评选。调剂志愿学生学业奖学金直接评定为三等学业奖学金。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研究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学院评审组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
(二)导师推荐。导师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提出推荐意见。
(三)培养学院评审组评审。由培养学院评审组组长召集相关组员根据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劳等进行综合考评,择优评出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学院评审公示后的拟获奖研究生名单进行复核、审定,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复议。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培养学院评审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组应及时复议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学院的复议结果存在异议,在收到答复的3日内可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10日内组织研究后答复。
第十三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各培养学院将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组成。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六条 在学制期限内,研究生助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毕业而继续学习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学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审1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重庆科技大学学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读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重庆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文件执行。
第五章 校长奖学金
第二十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发扬“创新、创业、创优”精神,积极进取,奋勇争先,设立重庆科技大学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研究生参评校长奖学金参照《重庆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六章 企业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研究生教育,在学校设立研究生企业(单位或个人)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读研究生。研究生企业奖学金评审及发放按照相关文件或约定执行。
第七章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学校在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读研究生中设置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岗位。研究生通过申请参加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按完成情况获得相应津贴。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按照《重庆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创新计划项目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训练,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创新活动,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校实施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用于资助在读研究生。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资助工作按照《重庆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当年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章 其他专项奖助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省部级优秀学位论文,相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或其监护人罹患重病、遭遇意外,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培养学院审核同意后,可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条款可参照《重庆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办法》执行,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2000元。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临时勤工助学工作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按完成情况获得相应津贴,研究生临时勤工助学津贴发放标准参照《重庆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学生处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级研究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