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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04〕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包括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本科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实习实训、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

“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或导师推荐课题组的科学研究工作等。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机关部处、学院、系(所)、实验室等的辅助管理工作。

“学生辅导员”是指研究生协助各学院辅导员开展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按照“因需设岗、分类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进行设置。非助研岗位由各学院或职能部门岗位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助研岗位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学院汇总,研究生处备案。每位导师应确保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有不少于一年的助研经历。学院或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设“三助一辅”岗位。

第四条聘用条件:

(一)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行好;

2.工作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3.服从聘用单位及设岗负责人管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年不安排参加“三助一辅”岗位:

1.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需重修者;

3.学年内有连续3个月以上校外实习实践任务者;

4.曾安排“三助一辅”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5.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不合格或被聘用单位辞退者。

第五条聘用原则:

(一)岗位聘用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研究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需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设岗负责人同意后,即可上岗。此项工作原则上在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助教岗位聘期为一学期;助研、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聘期为一学年。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和兼聘两个“三助一辅”岗位。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至少参加一年“三助一辅”工作。

第三章 岗位考核与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由设岗单位及岗位负责人按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同时满足以下三条即为“合格”:

(一)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虚心好学,态度端正,主动认真,踏实肯干;

(二)完成岗位所规定的任务,获得认可,成效好;

(三)正确使用办公用品或教学工具,爱护财物,妥善管理。

第七条参加“三助一辅”的研究生,经考核合格,按以下标准发放津贴。

(一)助研津贴根据实际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发放,原则上理工科不低于400元/月,其他学科不低于300元/月;

(二)助教根据当月实际承担的助教工作量,按照20元/学时发放,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津贴不超过400元/月;

(三)助管、学生辅导员每周工作量不少于10学时,按照400元/月标准发放。

学校“三助一辅”的津贴标准将根据上级和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经费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学校在每年经费预算中,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专项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与发放;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负责人承担并发放。

(二)研究生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的岗位津贴,在研究生承担岗位规定任务考核合格后由设岗单位造册、负责人审核,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发放。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根据研究生实际参与科研工作任务量,由课题负责人在科研经费内列支。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每月末发放当月津贴,不能提前支取。

(三)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研究生处申请设立的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其经费可从本单位列支,也可从设岗负责人承担的各级各类教研教改等项目中列支,也可来源于教学改革合作单位、支持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重科院〔2012〕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