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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19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健全学生权益救济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法律事务的学校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接受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可视为申诉时限有效。

第六条 学生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本人所在学院、班级、姓名,申诉事项、理由、要求,以及提出申诉的时间等内容,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申诉资料不齐备的,应在申诉有效期内补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定性不准、程序违规、处分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处理,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然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律事务部门解释。